轉知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5895B號令修正發布一案: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健康成長
考量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於已再聘二次者,原應重行辦理公開甄選,惟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發生時,為避免因辦理公開甄選造成人員移動之情形,並求穩定教學現場師資,兼顧長期代理教師年資權益與學生學習權益,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明定學校得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再聘得不受二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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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部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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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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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