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僑務委員會修正「僑務委員會處務規程」第5條、第18條,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業經該會於113年12月16日以僑人一字第1131001675號令修正發布。: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勤儉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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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僑務委員會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十八條修正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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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僑務委員會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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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僑務委員會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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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桃園市政府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