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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102年5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65863號函及105年4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4567號函,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不得兼任研究助理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一案。: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快樂學習

溫惠芬 - 人事室 | 2024-12-13 | 人氣: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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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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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教育部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