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來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聘任辦法」第4條、第14條、第16條之1,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65153A號令修正發布一案: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65153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 (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為完備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益,擴大其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範圍,爰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之一,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聘期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其平時考核實施規定及服務成績優良核議機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訂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項目。(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增訂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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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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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教育部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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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教育部 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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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之一修正條文.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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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之一修正總說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