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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1份健康成長 快樂學習 勤儉勞動 感恩惜福

一、依市府教育局案陳教育部111年4月29日臺教人(四)字第1114201437B號函辦理。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第18條第1項第1款與第2款及第19條規定辦理自願退休生效日期,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三、次查教育部111年4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1110036441號函略以,有關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公告自111年7月1日調高2%在案。是以,本次調整方案生效日以前(即111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經權責機關審(核)定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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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1份: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健康成長

公告 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2-05-04 | 人氣:662

一、依市府教育局案陳教育部111年4月29日臺教人(四)字第1114201437B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第18條第1項第1款與第2款及第19條規定辦理自願退休生效日期,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

三、次查教育部111年4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1110036441號函略以,有關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公告自111年7月1日調高2%在案。是以,本次調整方案生效日以前(即111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經權責機關審(核)定支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者,相關給付金額自111年7月1日起調高2%。

四、配合前開調整方案之實施日期,於兼顧教職員退休權益及學生受教權,爰教育部發布旨揭解釋令,核釋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退撫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與第2款及第19條規定,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特殊原因。

五、請本局所屬學校及幼兒園確實轉知同仁相關權益,並依下列時程辦理111年6月30日教育人員退休事宜:

(一)  即日起自111年5月10日(星期二):至WebHR調查表系統填報「教育人員111年6月30日退休意願調查表」。

(二)  111年5月9日(星期一)至同年月16日(星期一):學校送件111年6月30日教育人員退休案。

1、收件方式:以郵寄掛號、公文交換或親自送件至本府教育局人事室。

2、收件窗口:科員連郁涵。

3、檢附證件:請依「桃園市各級學校教育人員111年6月30日退休案注意事項」辦理。

六、另因攸關同仁權益及避免日後爭議,建議向申請今(111)年退休人員再次確認退休生效日期 ,提供切結書供參考。

七、檢附原函文影本、「桃園市各級學校教職員111年6月30日退休案注意事項」等相關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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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園市政府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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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現職教師(校長)不影響教學證明書.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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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切結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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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桃園市各級學校教育人員 111 年 6 月 30 日退休案注意事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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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教育部 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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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教育部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