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函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一、依考試院111年2月7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110000812號函及考試院、行政院同年月25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1100013091號、院授人給字第11100004113號令辦理。
二、茲以111年2月10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三、旨揭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584號(參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並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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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正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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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修正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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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考試院、行政院 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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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銓敘部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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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桃園市政府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