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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0-09-29 | 人氣:385

有關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加入各類合作社成為社員並經選任為理(監)事,及其持股比例相關規範一案:

()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等規範,應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相關函釋規定辦理。

()依合作社法成立之合作社,除信用合作社具營利法人性質外,餘均屬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體,是依合作社法成立之合作社(除信用合作社外),係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所稱非營利團體。

()公務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任合作社(除信用合作社外)職務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至認購社股限制部分,因與服務法規定無涉,爰應依合作社法相關規定辦理。又公務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雖得加入信用合作社成為社員並經選任為社員代表,惟其認股比例至多不得超過實收股金總額5%,且不得兼任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清算人、監管人等職務。

()至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擬兼任旨揭職務,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兼職範圍及職務:合作社之屬性(營利或非營利及兼任職務,應符合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4點及第5點規定。

2、核准程序: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0點規定,教師兼職應事先報經學校書面核准後始得前往。倘所兼任職務有提名選任之前置作業程序,則應視擬兼職之合作社屬性,決定是否於應邀提名選任該職務前即報經學校書面核准。惟如符合第10點第3項相關款次所列兼職態樣,則免報經學校核准。

3、認購社股限制部分,非屬信用合作社之合作社,依合作社法相關規定辦理,信用合作社之認股比例至多不得超過實收股金總額5%。

()青果合作社雖屬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所稱之非營利團體,惟其入社資格已違反服務法第13條經商禁止之規定,公務員自無從經權責機關許可而加入青果合作社。

()另,合作社入社資格條件係屬服務法第13條及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所訂經營商業之範疇者,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均不得加入該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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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銓敘部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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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銓敘部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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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教育部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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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