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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2-01-04 | 人氣:619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0年12月2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16372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第1項)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其有合於第二項獎懲基準之情形者,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第2項)獎勵分記大功、記功、嘉獎;懲處分記大過、記過、申誡;其基準規定如下:……。」、第15條規定:「(第1項)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之報核程序、期限,由各主管機關定之。……(第4項)第一項及第二項考核結果,主管機關認有違法或不當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報核;屆期未報核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及追究學校相關人員之責任。(第5項)前項學校重新考核結果,主管機關認仍有違法或不當者,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第6項)主管機關就學校所報考核結果,應依下列期限完成核定或改核;屆期未完成核定或改核者,視為依學校所報核定:……。」 

三、綜上,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明定教師平時考核之獎勵分記大功、記功、嘉獎,懲處分記大過、記過、申誡,是以,書面警告非屬考核辦法所定懲處態樣。惟倘主管機關依考核辦法第15條第4項規定認考核結果有違法或不當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報核;又學校重新考核結果,主管機關認仍有違法或不當者,依同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再依同條第6項規定,平時考核改核期限應於學校報核後2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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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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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