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書函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標準疑義一案: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標準中,所稱「至申請退休生效日已連續滿3年」,係指自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起往前推算三年,均連續符合相關認定標準未曾間斷。爰教師倘於申請退休生效日前三年間曾有留職停薪情形,尚不符前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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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部 書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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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書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