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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獸鋏相關宣導資料: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admin - 最新消息 | 2024-01-26 | 人氣:342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1月17日臺教資(六)字第1130004457A號函辦理。
二、 為防止傷害動物,建構全民友善動物環境,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條、第14條之2條及第30條規定,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且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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