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閱覽試卷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一案 :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為配合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新增課程測驗違規行為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放寬改期測驗申請期間,以及新增申請複查成績應繳納費用等相關規定,爰修正旨揭試務規定及收費標準。
-
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令.pdf
-
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令.pdf
-
3)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修正總說明.pdf
-
4)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pdf
-
5)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閱覽試卷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pdf
-
6)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pdf
-
7)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