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業經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修正發布,並自109年7月17日施行: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健康成長
茲因公務員懲戒法已於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將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制度改為一級二審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下設懲戒法庭專司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爰修正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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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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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修正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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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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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