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知大陸委員會函以,有關公務員赴中國大陸參加司法考試及法院實習,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及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解釋揭櫫公務員對國家之忠誠義務未符,仍不宜為之: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勤儉勞動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0月14日總處培字第111002214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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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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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桃園市政府 函.pdf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0月14日總處培字第111002214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