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勤休新制宣導: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快樂學習
一、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業於111年12月21日發布、112年1月1日施行。
二、查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略以,公務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 制度,除滿足行政組織運作目的與效能外,亦應致力於維護公務人員之身心健康,考試院遂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行政院復針對工時上限之例外情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明定每日工時及每月工時上限。
三、相關法規:
(1)公務員服務法
(2)公務人員保障法
(4)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四、Q&A:(附件)
(1)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
(2)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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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Q&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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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112年9月修訂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