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教育部函送「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2條規定之解釋令1份: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勤儉勞動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2條第1項準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支領月退休金之外國籍教師,有該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喪失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者,得準用退撫條例第75條第3項規定,申請發還本人所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金額與已領之月退休金之差額;無差額者,不再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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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部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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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教育部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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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