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解釋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計算疑義案: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感恩惜福
教師育嬰留職停薪之另予成績考核,得不以連續為必要,其計算方式係按其實際任職月數合併計算,又其各月如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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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部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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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
教師育嬰留職停薪之另予成績考核,得不以連續為必要,其計算方式係按其實際任職月數合併計算,又其各月如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