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三法適用:
性別平等教育法(保障受教權):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向加害人行為時所屬學校申訴)
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工作權):受僱者執行職務期間被他人騷擾;雇主性騷擾受僱者或求職者。
(原則-向被害人雇主申訴/例外-向地方主管機關)
性騷擾防治法(保障人身安全):上開二法以外之性騷擾者。
(向申訴時加害人雇主申訴/向警局)
職場性騷擾事件之認定標準:
採個案審查方式,依事件發生之背景及其與性要求或其他因素之具體關連等㇐切狀況,審慎就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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