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健康成長
人事室
公告
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1-03-30 | 人氣:715
一、 欲介聘新北市之教師應了解並配合該市相關法規(如新北市國民中學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補充原則)、重要政策(如閱讀教育、雙語教育及實創Techshop -生活科技前瞻領航計劃)及相關實施計畫(如新北市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視導暨追蹤輔導實施計畫)之規定;為配合十二年國教新課綱推動,欲以工藝科(生活科技科)及電腦科(資訊科)介聘之教師,應於十二年國教科技領域課綱公布後3年內參加相關增能課程,以符合科技領域專長授課之精神。
二、 新北市國小部分於偏遠地區、學生數50人以下之學校實施混齡教學,每學期舉辦工作坊及相關研習,以提升混齡教學知能。另該市猴硐國小及福山國小...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1-03-25 | 人氣:739
一、桃園市政府人事處為提升服務品質,善用志工人力資源,協助市府人事處並提供輔助性服務及工作,擴大服務層面,規劃成立志願服務隊,召募事宜如下:
(一) 召募25位志工,男女不拘,鼓勵有熱忱人員一同參與志願服務。
(二) 每位志工均需完成基礎訓練(線上6小時)、特殊訓練(市府人事處自辦)後,始得領取志工證及服務手冊。
(三) 服務內容:協助辦理市府人事處教育訓練課務事宜、電話關懷高齡退休公教人員、洽詢特約商店、非機敏文件整理 、辦理活動等事項。
(四) 服務地點:市府人事處(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3樓)、辦理研習及活動之場地...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1-03-24 | 人氣:1504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3月23日北市教人字第11030241812號函辦理。
二、該市芳和實驗國民中學預定於110學年度改制為完全中學。
三、該市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及輔導教師校內任滿聘任職務三年後,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准予轉任。
四、該市實驗國中計有芳和、民族及濱江實中,學校有其實驗教育理念,請教師於填缺前與學校聯繫,以瞭解學校情形。該市和平實小、湖田實小、博嘉實小、溪山實小及泉源實小為教育部核定實驗學校,介聘至前開學校之教師,應配合該校相關教師研習、課程規劃、教學及作息等事宜。相關資訊並可透過該市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網站...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1-03-24 | 人氣:685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意旨,並因應現行實務需要與執行上易生爭議部分,以及參酌各界所提建議意見,爰研修本辦法相關規定。本次計修正五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1.配合性平法規定,增訂因養育子女或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留職停薪者,於復職時,除因機關改制等情形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外,應回復原職務。(修正條文第二條)
2.針對辦理借調公務機關留職停薪者,其所占借調機關職缺之職務性質及條件予以明確規範;修正借調留職停薪之法人範圍;增訂配合國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留職停薪之認定要件,以及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辦理借調留職停薪之核定機關層級。...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1-03-22 | 人氣:791
一、本案所涉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及相關解釋如下:
(一)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二)銓敘部101年3月3日部法一字第1013569828號及同年6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13613750號電子郵件略以,公務員得繼承、買賣或出租不動產,惟如有從事經營不動產買賣或出租等商業行為時,無論是否以公務員名義,皆有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上開所稱「經營不動產買賣或出租等商業行為」,經銓敘部函徵財政部與內政部意見,係指以下情形:
1、公務員買賣或租賃不動產,經權責機關認定係以營利為目的而須課徵營業稅...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1-03-22 | 人氣:1162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0年3月17日高市教小字第11031834300號函辦理。
二、該市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原則如下:
(一)同一教育階段(類科別)服務年資滿7年,且以在該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服務年資為限。
(二)學校需俟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本市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後,審酌有無可提供轉任之缺額。
(三)各校依教師控管原則審度尚有缺額始得轉任;惟轉任國小普通班教師尚需考量往後2年無減班情形。
三、該市實驗學校計有茂林區多納國小、茂林區茂林國小、巴楠花部落國中小、美濃區吉東國小及桃源區樟山國小等...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1-03-16 | 人氣:633
一、
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查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略以,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法令」規範內容,須明確規定該等職務 或業務得由公務(人)員兼任、由政府機關(構)指派兼任,或公務員為政府機關代表等,足資認定該等職務或業務係由具公務員身分者兼任時,始得作為公務員兼職依據。
二、
前開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函釋得作為公務員依法令兼職之依據者,尚包括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議會、...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