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1月1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6003206號函辦理。
二、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校事會議成員包含:校長、學校家長會代表1人、行政人員代表1人、學校教師會代表1人、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1人。
三、
查解聘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為強化調查小組之專業性及公正性,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各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3倍到5倍學者專家,供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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