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自111年1月18日起,「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原給5日增為給7日: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自111年1月18日起,於該等公務人員法規修正前,各機關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公務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或其配偶分娩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至公務人員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之8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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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部 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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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勞動部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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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銓敘部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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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桃園市政府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