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搜尋:

轉知有關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一案: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2-08-17 | 人氣:381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8月5日公保字第111001004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茲依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立法說明載以,為使機關因應新修正加班補償制度所生之補休假人力調配,及加班費結算之預算因應,爰應以該法第23條修正條文施行日(112年1月1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適用。

三、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對照表、總統公布令,業置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https://www.csptc.gov.tw)「法規及函釋」專區「保障法規」項下。

  •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百零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百零四條修正總說明.pdf
  •  
    3)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pdf
  •  
    4) 考試院 令.pdf
  •  
    5) 桃園市政府 函.pdf
  •  
    6) 總統公布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