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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知大陸委員會函以,有關公務員赴中國大陸參加司法考試及法院實習,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及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解釋揭櫫公務員對國家之忠誠義務未符,仍不宜為之: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2-10-28 | 人氣:169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0月14日總處培字第111002214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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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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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桃園市政府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