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者,其差假期間得否由職員代理其兼任之行政主管職務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案: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兼任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及公立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教師兼任二級單位組長者,其差假期間如依規定奉派由職員代理該兼任行政職務,其代理期間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得參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惟有關代理職務之職務列等認定,以「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所列主管職務之相當職務列等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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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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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書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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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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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