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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項所定「核定同意補助時,應即副知監察院」,僅指「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之情形: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邱凱蘭 - 人事室 | 2019-10-14 | 人氣:996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項規定之應副知監察院者,僅止於「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之情形,至其餘補助,則毋須副知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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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園市政府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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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