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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銓敘部函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0年3月15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1675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03472號令修正發布一案: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1-03-24 | 人氣:270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意旨,並因應現行實務需要與執行上易生爭議部分,以及參酌各界所提建議意見,爰研修本辦法相關規定。本次計修正五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1.配合性平法規定,增訂因養育子女或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留職停薪者,於復職時,除因機關改制等情形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外,應回復原職務。(修正條文第二條)

2.針對辦理借調公務機關留職停薪者,其所占借調機關職缺之職務性質及條件予以明確規範;修正借調留職停薪之法人範圍;增訂配合國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留職停薪之認定要件,以及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辦理借調留職停薪之核定機關層級。(修正條文第四條)

3.刪除育嬰留職停薪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規定;調整申請依親留職停薪之條件;將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受刑事確定判決並獲准許易服社會勞動納入得申請留職停薪情事;另放寬國外醫療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亦得作為認定重大傷病之依據。(修正條文第五條)

4.增列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或受刑事確定判決並獲准許易服社會勞動留職停薪之期間規定 。 (修正條文第六條)

5.配合性平法規定,增訂主管人員因養育子女或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而留職停薪者,辦理復職時,除因機關改制等情形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外,應予回復原主管職務;新增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 。 (修正條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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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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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銓敘部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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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