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於COVID-19防疫期間,因疫情嚴峻致無法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同意,於疫情結束(按:經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上開疫情結束定為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後1年內請畢。另如於該期限內調職至他機關,仍賡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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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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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銓敘部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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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COVID-19防疫期間,因疫情嚴峻致無法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同意,於疫情結束(按:經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上開疫情結束定為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後1年內請畢。另如於該期限內調職至他機關,仍賡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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