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得依說明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惟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仍應依退撫條例第32條規定辦理,即除符合同條第5項情形者外,全額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5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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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部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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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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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得依說明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惟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仍應依退撫條例第32條規定辦理,即除符合同條第5項情形者外,全額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5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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