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一案: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一、依市府110年9月15日府人考字第110023771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
二、考量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個案,於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解除隔離治療後,依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至指定處所隔離,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書,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所定居家隔離均係受處分者依法配合防疫措施,爰得依該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
1) 桃園市政府 函.pdf
-
2)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函.pdf
-
3)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