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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以勞動條4字第111014003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1年1月18日施行一案: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2-02-07 | 人氣:386

茲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經總統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由行政院定自111年1月18日施行,已刪除第22條規定,因此不論配偶是否就業,親職雙方均可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假。爰配合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將受僱者書面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檢附配偶就業證明文件之規定予以刪除,並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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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部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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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九條修正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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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勞動部 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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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書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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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書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