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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11年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2571號令公布,茲檢送教育部原函影本(含修正條文)1份 :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2-02-15 | 人氣:31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教職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並自11111日起實施。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自11171日施行。

()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宣告「再任私立學校職務停發月退休金規定」與憲法平等原則有違,自108823日解釋公布日失效,爰刪除該款規定,並溯自10882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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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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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一百條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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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教育部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