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娩假及流產假之起算規定一案: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務人員如有分娩或流產事實,應核給娩假或流產假,該等事實如係於下午發生,則公務人員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日下午請娩假或流產假,
至如公務人員係於下班後始分娩或流產,其娩假或流產假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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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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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銓敘部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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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桃園市政府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