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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銓敘部函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修正發布一案: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2-10-03 | 人氣:244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9月22日部銓四字第111549076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二、茲因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111年5月25日修正公布,其中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將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之「復職」修正為「回職復薪」,爰配合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二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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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院、行政院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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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銓敘部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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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桃園市政府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