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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市府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賡續參與試辦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並以小時為單位選擇加班費或補休: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2-10-18 | 人氣:238

(一)賡續參與試辦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
原自111年3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賡續試辦。
(二)試辦對象:
1、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加班餘數合併計算規則同本府規定,同一月份之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再以「小時」為單位,合併後未滿1小時之餘數,不再計算。至不同月份之加班未滿1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加班之補償以補休為主。
2、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加班費計算至分鐘,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0條及第32-1條規定,勞工出勤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止,如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給予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補休時數計算,參照前開公務人員加班餘數計算方式,惟未滿1小時之加班餘數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核發加班費部分,由各校相關業務費支應。
3、兼行政教師:加班餘數併計同前開公務人員規定,惟加班補償以補休為主並課務自理。
4、教師(含代理教師):因上下班無需刷卡且工作以教學為主,如係經學校指派辦理專案性工作且事先簽奉核准加班者,應有刷卡或簽到退紀錄以為佐證,加班餘數併計參照前開公務人員規定,加班之補償以補休為主並課務自理。
5、上開人員加班事由如係辦理專案性業務(本局或其機關委託辦理專案性業務、活動或工程)或課後輔導、課後照顧與課後社團等業務(以下簡稱代收代付款項業務),始得依各該專案性業務、代收代付款項業務之支領加班費規範,支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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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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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桃園市政府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