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12年3月30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公務員發 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以下 簡稱兼職同意辦法),且「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經考試院同日廢止一案。: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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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政府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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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銓敘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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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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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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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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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總說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