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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第6款「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之迴避義務範圍及其服務機關界定一案: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邱凱蘭 - 最新消息 | 2020-01-30 | 人氣: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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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