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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一案。: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溫惠芬 - 人事室 | 2024-09-13 | 人氣:548

一、依據本府113910日府政安字第1130240745號函轉行政院113826日院臺法字第1131019532號函辦理。

二、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6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及各級地方機關()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為降低本局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可能遭遇之風險,擬參照修正後注意事項辦理。

三、修正後注意事項自113826日生效,重要修正摘要如下:

  (為明定赴香港或澳門之方式,爰修正注意事項第1點赴港澳方式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為避免遭遇風險,爰增訂注意事項第3()建議勿攜帶可能涉及觸犯中國大陸及港澳國家安全相關法規之物品,攜往港澳之手機、筆電等及其內之社群媒體,亦建議勿存放相關之資料。

  (為提供必要協助,爰修正注意事項第3()2、人員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所屬機關()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通報大陸委員會。

  (為確保人身安全,爰增訂注意事項第4()留意可能遭港澳政府指控違法之言論,及避免接近或進入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稱之禁地或毗鄰禁地之處。

四、請所屬人員赴港澳前參照旨揭修正注意事項辦理,另有關第3點第7款第2目所增訂通報作業,因本局前已於110121日函請同仁於差勤系統請假赴港澳時,併將個人登錄「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影本上傳為附件,爰重申同仁倘因公務事由赴港澳,應於「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一併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內容敘明,並將登錄影本上傳至差勤系統。

五、檢送「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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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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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桃園市政府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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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行政院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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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