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宣導: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性騷擾防治三法適用:
- 性別平等教育法(保障受教權):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向加害人行為時所屬學校申訴)
- 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工作權):受僱者執行職務期間被他人騷擾;雇主性騷擾受僱者或求職者。
(原則-向被害人雇主申訴/例外-向地方主管機關)
- 性騷擾防治法(保障人身安全):上開二法以外之性騷擾者。
(向申訴時加害人雇主申訴/向警局)
職場性騷擾事件之認定標準:
- 採個案審查方式,依事件發生之背景及其與性要求或其他因素之具體關連等㇐切狀況,審慎就具體事實認定之。
- 是否受歡迎或有無違反被害人意願,即為性騷擾認定之主觀要件,而此主觀要件之具備與否,應由被害人之立場,如該行為於客觀上對被害人已侵犯或干擾其個人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正常工作表現時,即構成性騷擾。
相關法令與資源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 性騷擾防治法
-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 性騷擾防治準則
- 性別平等教育法
-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性別平等工作專區
- 衛生福利部
共同維護職場安全 友善平等職場環境
為建立友善之工作環境,提升性別平權觀念及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本校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及性騷擾防治準則規定,訂定本校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
本校職場性騷擾申訴管道
申訴單位:人事室
申訴專線:4768311分機710
申訴信箱:dapo710@ms.dpes.tyc.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