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搜尋:

轉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溫惠芬 - 人事室 | 2025-10-27 | 人氣:5
  •  
    1) 函桃園市政府教育局.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