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公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項及濃度值」1份,並自115年7月25日生效: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 一、 | 依據本府交通局115年8月13日桃交安字第1150066245號函辦 理。 |
| 二、 | 旨案係行政院審酌新興毒品氾濫及防制毒駕行為之實需,為使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毒品品項及確認檢驗判定濃度更臻完備,爰修正旨揭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項及濃度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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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docx



08-19 轉國立中興大學謹訂於本(115)年8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