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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書函以,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規範應計入每月退休所得之社會保險年金計算方式一案: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0-05-11 | 人氣:685

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規範應計入每月退休所得之社會保險年金計算方式一案:
(一)倘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具有97年12月31日之前之勞保年資,並曾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勞保,該加保年資亦經審定為退休年資,則其於符合勞保條例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並依規定請領該給付時,其老年年金應依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換算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金額,其平均月投保薪資應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3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二)倘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僅具有98年1月1日以後之勞保年資,且須計入每月退休所得者,其老年年金應依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換算老年一次金給付金額,其平均月投保薪資應按其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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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規範應計入每月退休所得之社會保險年金計算方式範例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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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教育部 書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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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