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以,「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90048465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原函、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附表一修正對照表各1份: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為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修正條文第1條。
(二)增訂附表10,明定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久任獎金,並修正附表1、附表2及附表3之內容。(修正條文第3條)。
(三)增訂公立學校校長獎金發給,準用第2條第1款教師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
(四)本辦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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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表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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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修正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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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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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教育部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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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修正條文.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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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教育部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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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