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業經行政院於109年7月1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6929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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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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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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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修正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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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院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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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院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