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108年10月1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800077291號、院授人培字第10800429582號令修正發布一案: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勤儉勞動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自36年8月2日國民政府核准公布施行,其後於45年至107年間,共修正發布16次在案。為保留因應內外在變化,而調整每年應休假日數之彈性,爰修正第10條,將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改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定之。另有關本市各機關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仍請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辦理。
二、依銓敘部108年10月4日部法二字第108486024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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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試院、行政院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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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桃園市政府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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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銓敘部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