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修正「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 教試辦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以臺教師(三)字第 1112602128A號令修正發布一案: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快樂學習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30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2128B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下載,並公告於本局網站-最新消息專區(網址:https://www.tycg.gov.tw/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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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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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教育部 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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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