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112年3月1日部法一字第11255416671號令。: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健康成長
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上開任職範圍包括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且毋須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惟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亦不得違反服務法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4條及第16條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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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政府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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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銓敘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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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銓敘部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