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革熱防治宣導: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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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1-03-16 | 人氣:252
一、
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查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略以,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法令」規範內容,須明確規定該等職務 或業務得由公務(人)員兼任、由政府機關(構)指派兼任,或公務員為政府機關代表等,足資認定該等職務或業務係由具公務員身分者兼任時,始得作為公務員兼職依據。
二、
前開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函釋得作為公務員依法令兼職之依據者,尚包括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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