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教師法」第26條第2項所稱「復議」之定義一案: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快樂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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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1-12-24 | 人氣:1258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2月20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67388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26條規定:「(第2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涉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情形,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審議或復議;屆期未依法審議或復議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三、前開規定所稱「復議」,係主管機關基於行政監督之立場,要求貴校就教師評審委員會已決議案件重開行政程序之規定,主管機關依該規定交回學校復議時,學校即應重行審議,依法作成新決議。
四、檢附教育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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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1-11-18 | 人氣:945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0年11月15日總處給字第1104001401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說明資料影本各1份。
二、「築巢優利貸」—全國公教員工房屋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原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承作至110年12月31日止,經人事總處重行辦理公開徵選金融機構承作後,由臺灣銀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託)獲選接續提供服務,辦理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為期3年。
三、相關注意事項:
(一)本貸款係徵選最優惠貸款條件之金融機構,轉介予公教員工,貸款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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