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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等6家醫療機構防疫期間執行健康檢查之相關措施一案,歡迎同仁參考運用: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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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1-09-08 | 人氣:814
一、為鼓勵同仁重視自我健康管理,定期健康檢查,本府與旨揭6家醫療機構洽談110年優惠健康檢查方案,以提供同仁多元選擇,並業以110年3月11日府人給字第1100057196號函轉知各機關學校,現各醫療機構因應疫情訂有相關措施,請轉知規劃前往上開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之同仁配合辦理。如對上開醫療機構提供之各項健康檢查方案有疑義者,得逕洽各醫療機構。 二、 檢送本府公教員工110年優惠健康檢查醫療機構防疫期間執行健康檢查之相關措施一覽表1份。...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1-08-31 | 人氣:1173
一、配合繼續維持疫情二級警戒,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自110年8月24日至110年8月31日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合先敘明。  二、至110學度第1學期開學日前(110年8月24日至110年8月31日),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  有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  (二)  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1-08-31 | 人氣:820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以及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二、公營事業機構得指派所屬公務員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從事商業活動,並將相關收益分潤予所屬公務員;行政機關(構)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得指派所屬公務員從事非營利性公益活動,並接受指定用途之捐贈(助),以辦理符合機關(構)職掌之事務。上開情事,均與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無涉。  三、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1-08-18 | 人氣:1172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得依說明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惟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仍應依退撫條例第32條規定辦理,即除符合同條第5項情形者外,全額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58歲。...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1-08-11 | 人氣:793
一、配合繼續維持疫情二級警戒,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自110年8月10日至110年8月23日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合先敘明。 二、 前述加強防疫管制措施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 於加強防疫管制措施期間,家長如有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1-08-11 | 人氣:1497
    一、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5月6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488號函略以,基於防疫需要,各機關學校人員如有接種疫苗需求之請假規定,簡述如下: (一) 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前往接種疫苗及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者,均得給予疫苗接種假,各機關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成、核)或為其他不利處分;疫苗接種假不予支薪。 (二) 如因接種後不適而無法工作之天數,超過核給疫苗接種假天數,...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1-08-11 | 人氣:883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3條規定:本法第31條第1項第8款所定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就該教師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5條規定:本法第31條第1項第8款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前項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自訴人、告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於109年6月28日修正增列在刑事訴訟程序為自訴 人或告訴人亦得申請涉訟輔助。)...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1-08-01 | 人氣:813
因應110年5月至7月疫情影響,為維護在職進修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之權益,若教師於110年10月31日前通過學位考試及取得學位證書,視為109學年度第2學期畢業者,渠等向服務學校辦理較高學歷改敘時,改敘日期得溯自110年7月31日生效。倘教師未能於110年10月31日前完成者,則視同延畢,渠等辦理較高學歷改敘之日期,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自申請之日生效。...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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