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3點、第7點、第8點規定,自即日生效一案: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25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0683B號函及111年5月25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0683A號令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行政規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李易穎科員,電話:02-7736-5658。
-
1) 修正「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3點、第7點、第8點規定,自即日生效.pdf
-
2)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