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搜尋: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專任教師經學校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予以解聘,且議決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嗣後學校以該師另涉其他類此行為再為議決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執行疑義,請依教育部函示辦理: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公告 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0-05-04 | 人氣:648

一、教師經教評會決議解聘且議決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期間,另涉其他違失行為,復經教評會審酌個案具體事實後,再為議決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其不得聘任為教師之生效日及期間屆滿日,前後2次之執行應分別依前開規定計算,惟不得聘任之期間重疊者,應於第1次不得聘任期間屆滿後,再另行計算第2次不得聘任期間。
二、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如有違反教師法規定,應予以2次以上處分時,其執行期間準用上開規定辦理。

  •  
    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pdf
  •  
    2) 教育部書函.pdf
  •  
    3)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